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来源:校团委作者:谌文审核人:戴幸发布时间:2026-03-30浏览次数:14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青年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深化推进“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大力推动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积极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的我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中国籍在职在岗教职工担任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活动范围、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涉及宗教文化和外事事务,不能仅吸纳单一民族、单一地区学生参加。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

第九条  学校社团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等综合管理工作。原则上在把控制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社团主管部门报告等。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我校中国籍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培训机制。学校社团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库,严把思想政治素质关和工作导向关,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业绩考核、工作量认定等按照《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学生社团通常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秋季学期)进行统一吸纳新成员。纳新结束后,学生社团应提交会员登记表,经审查批准后存档。社团成员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六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学生社团中的党员、团员人数符合相关规定的,须建立临时党支部、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参与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十七条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及教育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专业)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学校社团主管部门和指导教师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学校社团主管部门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教育管理,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学生社团负责人会议。

第十八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机制。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级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学校社团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的刊物、宣传材料等制作印刷出版前,应印制清样,附上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制作印制出版。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如接受媒体采访,需经学校社团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门批准,所谈内容应限制在本次活动内容范围,不得发表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论。

第二十三条  学校社团主管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坚决及时制止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视情节轻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准确记录社团管理档案,与社团年检挂钩。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划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健康蓬勃发展,并保证专款专用,学校社团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挪用,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同时学校在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学校拨款,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须报学校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使用制度,定期完善并优化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开展专题培训、工作交流、评比表彰等方式,引导、指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工作开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社团主管部门将学生担任社团负责人、参与社团活动等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学分,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学校社团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加强学生社团日常指导。在对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二十九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部门或指导单位,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分级管理责任体系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